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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水都流了外人田!"辽宁鞍山,一女子死前,把857万存款,5套房,还有若干金银

"肥水都流了外人田!"辽宁鞍山,一女子死前,把857万存款,5套房,还有若干金银首饰,不给残疾的亲生女儿,竟然立遗嘱,都给了自己弟弟,女儿悲痛欲绝,亲妈真是太绝情了,这不是亲疏不分吗?她无法接受家产旁落,把舅舅和他儿子,一起告上法庭,不但让他们把母亲遗产吐出来,还要给自己5万精神损失费。

法律上有个大多数人没留意过的问题摆在那里——《民法典》第1141条明文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律上称之为必留份制度。

刘女士身有残疾,劳动能力受限,从条件上看,恰好落在必留份的保护圈里。换句话说,如果范女士什么都不给女儿,刘女士打官司的底气,远比现在足得多。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集中公开了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和本案高度相似。

当事人范某在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将名下所有房产全部留给了再婚妻子刘某,对患有肾病、长期透析、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亲生女儿范小某只字未提。

法院审理后认定,范小某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刘某继承房产的同时必须向范小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对比这个案例,再看鞍山范女士的安排,就能看出其中的门道。

她提前给了刘女士100万加160万商铺,已经把必留份的底线守住了,剩下的部分,才是她真正可以自由处置的财产。这份遗嘱,绝不是随便写的。

范某甲之所以能拿到大头,不是因为血缘,而是因为他在范女士卧病那段日子里,是真正付出了代价的人。

弟弟一家前后张罗、照料起居,刘女士却长期不在身边。这里有人会替刘女士辩解:本人也是残疾人,哪有能力端屎端尿?但法律的判断从来不只是看血缘亲疏的。

最高法2024年公布的另一个案例,说得更加直白。当事人高小某在1992年与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此后三十余年音讯全无,既无任何经济供给,也没有打过一通电话,父亲高某甲甚至在2021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高小某死亡,可见两人关系已形同陌路。

2023年高某甲去世,叔叔高某乙处理了后事,高小某却突然现身,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直接取走了父亲账户里的存款。

法院最终认定,高小某三十余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其行为在法律上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所取走的款项须悉数返还高某乙。

鞍山这桩案子,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没注意到:遗嘱里,范某甲在当场立了书面承诺书,承诺日后刘女士一旦生活不能自理,无论是请保姆、看病还是日常开销,都由范某甲负责出钱帮衬。

不少看热闹的人觉得这不过是走走形式,但按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受遗赠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所附义务,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

历史上也有先例:弘印法师1998年立遗嘱将昆山素宅赠与大徒弟,同时附条件不得改变供养困难老人的用途;

2011年大徒弟将老人悉数驱逐并分间出租,法师的四名子女随即依据附义务条款告上法庭,成功取回了受遗赠权。

换言之,范某甲那份承诺书,日后一旦反悔,将是刘女士手中最有力的一张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