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上海,一23岁女子花139元参加徒步活动,全程11公里,爬升650米,不料,女子走到半路,身体很不舒服,她告诉领队后独自返回,谁知途中昏倒,被路人发现,立刻报警求助,但女子抢救无效,失去了生命,家属告到法院,要旅行社赔偿,旅行社急了: 52人参加活动,每人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花了6130元,根本没赚钱,不应该赔偿,法院判了!
张女士23岁,平时就喜欢出门游玩,她在网上看到一张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徒步活动。
张女士十分高兴,她最喜欢这样的走路,一边锻炼了身体,一边还能看路上的风景。
而且还有志同道合的朋友,这是一件令她向往的活动。
张女士没丝毫的犹豫,立刻交了139块钱报名费。
那张帖子上介绍了活动内容:路程11公里,爬升650米,强度一星,而风景指数都达到了4星。
张女士立刻准备好了行囊,活动当天她准时赶到了出发的地点,到跟前一看,一共参加的有52个人,其中包含了3名领队。
可没想到,当天的气温非常的高,加上山地爬升的体力消耗,张女士走到半路,明显感觉到撑不住了。
她气喘吁吁,觉得身体十分难受,她找领队说明了情况,自己实在是走不动了。
领队听完,没安排任何人陪同,更没有采取什么安全保障措施。
张女士独自返回,她走走歇歇,就想赶快回去休息。
可万万没有想到,下午3点左右,路人在山道上发现了昏迷不醒的张女士。
路人赶忙报警送医,但遗憾的是,张女士没能抢救回来,23岁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更让人唏嘘的是,直到傍晚6点半活动全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联系不上张女士了。
张女士父母接到电话,俩人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父母认为,是旅行社没尽到安全保证和救助义务,应该为张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
父母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
可旅行社说,他们安排的徒步活动一共52人参加,每人139元,一共才收到了6490元。
而活动的支出就已经达到了6130元,因此,这是一个非营利的活动。
他们还搬出了活动帖子里的免责声明,大意是户外运动风险自担,组织者只负责力所能及的援助。
旅行社言下之意就是,这只是徒步活动,不是安排旅游,既然没有盈利,当然不该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女孩这样的体质,就不该参加徒步,也有可能会在其他的某个时间段出现猝死,只是这个问题刚好在徒步时发生了而已。
也有人说,现在动不动就要求赔偿,收这点钱不够担惊受怕的,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有人就说了,只要是你组织的活动,就应该对参加的人员的安全负责
虽然女子选择独自返回也有自身的过错,但旅行社没人管,放任她独自返回,途中死亡,旅行社就该担责。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 合同中关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活动帖中加注的所谓“免责声明”并不能使旅行社免责。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在徒步中出现身体不适,已经告诉了领队,可旅行社并没有在张女士身体不适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并且,在张女士下山返回时,领队3人,没一个人对张女士进行配护下山,因此存在明显的过错。
而且在张女士昏倒后,3点多被路人发现报警就医,可旅行社竟然不知道张女士的情况。
一直到活动结束时,旅行社6点半才发现张女士失联。
这就是说,旅行社压根就没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对张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女士已经是成年人,在身体不适时独自回去,对自身死亡存在过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对张女士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