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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山东滨州的真实判例:环卫工2021年工亡,家属2024年才知道有30万团

这是一起山东滨州的真实判例:环卫工2021年工亡,家属2024年才知道有30万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以“超2年时效”拒赔,法院终审判决:赔30万!

一、事件经过

- 2021.2.8:环卫工王某某作业时被撞身亡,认定工亡 。
- 投保情况:单位投保30万团体意外险,但未告知本人及家属、未给保单 。
- 2024年:家属偶然得知有这份保险 。
- 2025年:查清承保公司(平安养老)并申请理赔,被拒 。
- 保险公司理由:保险事故发生已超4年,按《保险法》第26条,意外险理赔时效2年,已过期 。

二、法院判决(2026年4月,滨州中院终审)

- 核心观点:时效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存在”**,而非仅事故发生日。
- 关键事实:- 团体险由单位统一办理,家属无从知晓保单。
- 单位与保险公司均未履行告知义务。
- 家属无怠于维权过错,不是“知道权利而拖延”。
-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赔付30万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 时效从2024年家属知晓保单起算,未超2年 。

三、法律要点

- 《保险法》第26条:意外险(非人寿险)理赔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
- 本案突破:“知道保险事故”≠“知道有保险+知道可理赔”。
- 法院态度:不机械套用法条,倾斜保护不知情弱势方,否定“信息隐蔽+时效抗辩”的甩锅逻辑。

四、启示

1. 单位义务:团体险必须如实告知员工/家属、交付凭证,否则担责 。
2. 保险公司:不能只收保费不履行信息披露与理赔提示义务。
3. 家属维权:不知情的“迟到发现”,时效从知情日算,可依法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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