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个东西,它违法立法的各种情形咱老百姓无法细究,毕竟没那个资源和时间去扯这个蛋。但有一条是可以说的,而且比较肯定,它们越权了。这个草案调整的法律关系直指“伴侣动物”。但是“伴侣动物”在我国是没有法律上的定义的,任何一个高级别的立法和全国性法规都不予承认。没有法定定义,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和危害后果追究机制,也就不存在跟“伴侣动物”相关的法律关系。三明作为一个地级市,搞这个立法,于法无据,属于瞎搞。但是,家庭饲养宠物是不是没有法律可以调整其法律关系了?也不是,民法典很明确,宠物属于财产,其保护和侵害适用财产和一般归责,并不是法制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