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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在我国属于宪制性法律,地位崇高,仅次于宪法。是规范我国各级权力机构、行政机

立法法在我国属于宪制性法律,地位崇高,仅次于宪法。是规范我国各级权力机构、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根本法律。一般大家不太能接触得到,但是它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其实很大,特别是在这个深受滥权之苦的时代。简单介绍一下:一、核心总原则(立法法第 5 条、第 72 条等)立法层次统一定义分层,上位法优先,下位法不得抵触,专属立法权保留;细说就是各级人大(权力机关)立法分中央(全国人大 / 常委会)、省级、设区的市 / 自治州、民族自治地方四个层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地方无权制定。二、中央权力机关立法(最高层级:国家立法权)1.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 10 条)全国人大:制定 / 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其他基本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宪法;闭会期间授权常委会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不得抵触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 修改非基本法律;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作部分补充修改(不抵触基本原则);解释法律;撤销同宪法、法律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2. 中央专属立法权(绝对保留,地方无权):国家主权、国家机构组织职权、民族 / 特区 / 基层自治制度、犯罪刑罚、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税收基本制度、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财政金融制度、诉讼仲裁、其他必须法律规定事项。三、省级权力机关立法(第二层级:地方性法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第 72 条)权限: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行政区域;可就两类事项立法:①执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②地方性事务(如地方治理、民生、环保)。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省设区的市法规、政府规章。四、设区的市、自治州权力机关立法(第三层级:地方性法规)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权限:仅限三类事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必须报本省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审查合法性、不抵触)。限制:不得超出三类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法规抵触;无省级授权不得涉及中央专属事项。五、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立法(特殊层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仅限人大,不含常委会,)权限:依照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不得变通宪法 / 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得涉及中央专属事项)批准程序: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 / 自治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六、效力层级与适用规则(核心)效力从高到低:宪法 > 法律(全国人大 / 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省级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法规 > 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变通优先)。不抵触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抵触的,由有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或改变备案审查:所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均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接受合法性审查。七、一句话层级速记全国人大 / 常委会(法律,专属保留)→省级人大 / 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设区市 / 自治州人大 / 常委会(三类事项,报批)→自治地方人大(自治 / 单行条例,变通,报批)特别强调两点:1、凡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其他任何机关、机构均不得私自立法;2、限制 / 处置公民/法人财产的立法规定,1)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 财产类处罚、强制措施相对保留,可授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可授权国务院制定(必须明文授权);省级人大地方性法规可设定一定限额罚款、没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重点是,省级只拥有一定限额和范围内的财产立法权,但是省级以下,没有权力设定罚款、没收的任何地方性立法(这一条是地方最容易违反的,地市、县的地方法规没有权力设定罚款等财产限制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