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对小夫妻离婚不离家,不仅在一起生活,还共同经营者酒店和蔬果店,对外还是以夫妻名义,然后老公因为生意需要多次向合作伙伴借款150万元,借款都是他一个人签字,而老婆不仅仅都在场,一部分的款项也都汇入老婆的账户上,到了时间,因为无法偿还这150万,合作伙伴就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夫妻已经离婚,再说都是老公签字,就认定借款为老公个人债务,让他独自偿还,但是合作伙伴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认为两人虽然离婚,仍然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生意,再说两人离婚并没有告知合作伙伴,借款也是共同支配使用,应该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了。
一对已经办了离婚手续的小夫妻,因为150万的借款扯了好长时间的皮,最后法院的判决也给所有人提了醒,有些事不是领了离婚证就能撇干净的。
这俩人当初离婚的时候没对外声张,周围亲戚朋友包括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都还以为他俩是正常夫妻。
平时俩人照样住在一起,之前一起开的酒店和蔬果店也还是两人共同打理,进货、对账这些事经常一起出面,对外从来没提过已经离婚的事,所以没人知道俩人早就领了离婚证。
后来男的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前前后后找合作的伙伴借了150万,每次打借条的时候都是男的一个人签字,但几乎每次借款的时候女的都在现场,也没说过这钱和自己没关系。
其中有几笔钱对方直接转到了女方的银行账户里,女方也正常收了,没提出任何异议。
本来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之后,这男的生意出了问题,实在拿不出钱还,对方就把夫妻俩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俩人共同还这150万。
一审的时候法院查了俩人的离婚手续,发现借款发生的时候俩人已经离婚,而且借条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签名,就认定这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只让他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不服这个判决,直接提起了上诉,拿出了好几份证据:一是俩人平时共同出入经营场所、一起处理生意事务的记录,周围人都能证明他俩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有部分借款直接转入了女方账户,女方也实际使用了这些资金。
三是俩人离婚的事从来没告知过生意伙伴,对方根本不知道他俩已经离婚,借钱的时候就是默认借给夫妻俩的。
二审法院重新查了所有证据,发现俩人虽然领了离婚证,但实际上一直共同居住,两家店铺的收益也是两人共同支配,借款虽然是男方签字,但女方全程知情,部分款项也确实用于共同经营和两人的共同生活,而且债权人基于俩人一直公开以夫妻名义相处的情况,完全有理由相信这笔借款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后法院改判,这笔150万的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实这事说白了就是,不能占便宜的时候俩人一起上,要担责任了就拿离婚证当挡箭牌,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既然享受了共同经营的收益,自然也要共同承担对应的债务,哪有两头好事都占的道理。
其实这事往细了想,本质上就是没把“诚信”二字放在前头。
离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可要是牵扯到对外做生意、跟人打交道,那就不能藏着掖着了——毕竟外人没义务天天盯着你俩领没领离婚证,大家打交道看的就是平日里你们展示出来的关系。
你俩平时一起开店、一起收账,对外从来不说离了婚,借钱的时候女方也在旁边没吱声,钱还直接打到女方账户里,换谁来看都会觉得这钱是借夫妻俩的。
真要想离婚后债务划得清,那就得把边界理明白:离了婚就大大方方告诉周围的合作伙伴,生意上的账该分开算就分开算,谁借钱谁签字,没借钱的一方别沾钱也别沾事,这才是对彼此、对别人都负责的做法。
不能好处俩人一起拿,出事了就掏个离婚证出来想甩锅,天底下没这么便宜的事。
说白了,不管是夫妻还是合伙做生意,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绑在一块的。
你享受了共同经营带来的收益,就得承担对应的风险,拿离婚证当“免责金牌”的小聪明,到了法院肯定不好使。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不管是借钱给别人,还是自己离婚后涉及对外往来,都得把话说在明处,手续做在明处,别等出事了再掰扯,费时又费力。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次案件中,二人虽已离婚,但对外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借款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部分款项实际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经营,完全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法院改判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