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中,两条备受关注的调整: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门槛从30万提至300万:
这一调整并非“放宽反腐”,而是让标准更贴合当前经济水平,避免将轻微申报瑕疵或收入误差刑事化,把司法资源集中到真正数额巨大、说不清来源的贪腐案件上。300万是入罪起点,超千万则直接升格为“差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达5-10年。
2. 民营企业挪用资金罪(非法活动类)入刑门槛从6万降至3万:
这是将民企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全面对标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体现了“公私同罚”的法治原则。新规下,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3万元即立案;用于营利活动或超期未还的,5万元即立案,且量刑与挪用公款罪一致,强化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整体来看,新规是通过“公职人员贪腐门槛合理化、民企资金保护严格化”,推动司法标准统一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法治精细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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