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人命只换来八个月的监禁,难道服刑人员的命就不是命了吗?
结合媒体所报道的消息显示,安徽利辛县人谢某中,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他先是在巢湖监狱服刑,后又被转入到了阜阳监狱,而在阜阳监狱服刑的时候,教导员许某华以不服管教骂人为由,让人将谢某中捆绑约束在床,而这个时间整整持续了87个小时,期间仅因为洗澡短暂接触。随后没几天谢某中就突然呼吸困难抽搐,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
当时这个谢某中是没有自伤、自残或者明显攻击他人行为,是不符合保护性约束的条件的,可许某华却故意让人捆绑谢某中,所以这个存在很大的主观故意,而且很明显谢某中的死,是跟被捆绑已经虐待脱不了干系的。可最初却认定他是正常死亡,是自身疾病恶化导致。家属在看到谢某中遗体时,发现他身上有伤,头顶还有个洞,很明显不是正常死亡。
在持续申诉之下,这件事才有了转机,检察院这边认定谢某中的死跟捆绑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许某华获刑8个月,而谢某中的死被认定为非正常死亡。而此时与谢某中的死,已经过去了九年之久。可到了这事情还没完,许某华对自己获刑8个月不认可,已经提出了上诉。而这起案件也即将开庭。那这个许某华到底是会减轻还是会加重处罚呢?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谢某中已经被认定非正常死亡,只需要再认定谢某中的死亡,跟虐待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许某华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到时就有可能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家属想要的公平和正义就有可能得到,作恶的人就有可能会得到严惩。监狱原本是改造之地,并非是法外之地。而监狱的执法人员,原本是引导犯人向上痛改前非的,可如果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对犯人进行惩罚,那他们又跟犯人有什么区别?
再者虽然这些犯人是犯过错,但他们已经为自己犯过的错买单,他们是被剥夺和限制了一定的权利,但这绝不意味着他们被剥夺了作为人的全部权利与尊严。所以他们的生命权与人格尊严权,也应受到保护,谁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也应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