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能冲上热议,根子不在“大家不想做好事”,根子在“做好事太容易倒霉”。近一两年,类似事一件接一件冒出来。
湖南尹先生带儿子看病途中扶起摔倒老人,被家属索赔3万元还遭“追究刑责”威胁,十余天里精神恍惚、四处奔波,直到找到隐蔽监控才洗清嫌疑,维权花费近4000元,而讹诈者仅口头道歉,未承担任何实质性责任。
深圳公交司机马某搀扶自行摔倒的75岁老人并垫付2000元医药费,反被联合家属索要100万元赔偿,最终靠车内监控自证清白,耗时数月才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江西小伙小孟扶起醉酒摔倒老人,被对方诬陷还遭家属掌掴,若不是民警在酒店停车场找到监控,他的清白可能永远无法证明,而老人仅被行政拘留5日,未赔偿任何损失。
这些案例有个共同特点:讹诈者拿不出任何证据却敢狮子大开口,即便讹诈失败,也只需道个歉,几乎不用付出代价;而被讹的好心人,要自己花时间、费精力找证据自证清白,承担误工、精神和经济损失。
更让人揪心的是,许多事发地无监控或为监控盲区,好心人难以自证,只能吃哑巴亏或破财消灾。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直击要害:在无证据讹诈案件中,应按“敲诈勒索”处理,即便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也要高额罚款,大幅提高讹诈成本。
这与《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精神一致,该条款明确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只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救助人一律不承担民事责任。
杭州等地已先行探索,《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举证责任倒置,无需救助者自证“没撞人”,而需被救助方证明“救助者撞了人”,救助人因被诬告产生的费用可全额追偿,这一做法被法治日报等官媒肯定为有效避免“好人受委屈”的制度创新。
重庆、北京等地也出台政策,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对恶意讹诈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正向引导。更关键的是警方主动介入和证据固定。江西小孟案中,民警在监控盲区主动走访周边,最终在酒店停车场找到关键视频。
南城警方处理类似案件时,坚持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让讹诈者无可辩驳。央广网评论指出,公安机关应更主动介入此类纠纷,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为后续处理提供客观依据,避免好心人陷入“自证清白”困境。
当前,多地正推进制度完善:北京试点“诬告反坐”,要求讹人者承担调查费用;多地将见义勇为纳入征信加分项目,同时明确恶意讹诈行为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这些举措与李玫瑾教授建议方向一致,都是通过提高讹诈成本、降低行善风险,守护社会善意。民法典与各地条例已为善意撑腰,但要让“扶不扶”不再成为难题,还需将严惩无证据讹诈落到实处,让警方主动固定证据成为常态,让举证倒置和维权追偿覆盖更广范围。
当做好事不再担心被讹,当讹诈者必须付出沉重代价,社会信任才能重建,人们才能放心伸出援手,让善意在法律保护下自由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