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男子拿到月薪四万五的新offer,却因前公司卡离职证明丢掉了入职机会,这件事近期引发不少职场人共鸣,很多人都称遇到过类似刁难。
男子此前在原公司得不到施展空间,下定决心辞职另谋发展,拿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就按流程向原公司提出了离职,他按照公司要求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只等着拿到离职证明按时去新公司办理入职。
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里,明确把离职证明列为入职必须提供的硬性材料,没有这项材料就无法完成入职手续办理,前公司却始终以他工作交接没完成为由,无论如何都不肯配合开具离职证明。
男子多次主动找人事沟通协商,要么被对方打太极敷衍过去,要么直接得不到任何回应,整件事就一直被拖下来,新公司左等右等等不到要求的材料,担心引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便撤销了对男子的录用通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工作交接纠纷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拒绝履行义务。
劳动者遇到这类刁难不用忍气吞声,可先协商并留存好沟通证据,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前公司的刁难行为和男子丢工作存在明确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前公司赔偿男子近一万五千元损失,既维护劳动者权益,也给不合规企业敲响了警钟。
深圳近年公开的劳动争议裁判数据显示,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纠纷,占劳动争议总量一成左右,伴随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这类纠纷近年还呈现小幅上升趋势,多集中在人员流动频繁的行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天内,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项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前置条件,和工作交接事宜相互独立。
不同地区法院对这类案件赔偿裁量标准略有差异,多数地区参照劳动者失业期间实际损失,结合单位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部分地区支持不超过三个月当地平均工资的赔偿。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常见的真实动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满劳动者主动离职跳槽,想通过这种方式报复刁难对方,另一类是想逼迫劳动者在未结款项等问题上作出让步。
不少企业误以为卡离职证明能牵制劳动者,实际上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不仅要赔偿劳动者损失,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劳动者遇到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可先和单位负责人当面沟通,说明这份材料对新入职、社保转移必要性,如果口头协商没有结果,可以发送书面催告通知,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和送达凭证。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查,随后会向用人单位核实情况,依法责令单位限期出具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改正,就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不仅要赔偿劳动者错失入职机会、社保待遇受损产生的实际损失,还会因拒不改正面临行政处罚,部分地区还会影响企业用工信用评级,不少企业觉得卡证明是小事,实则会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法律成本。
劳动者办理离职过程中,要主动留存离职申请提交记录、完成工作交接的相关材料,最好让对接交接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和单位沟通开证明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全都要妥善保存,方便后续维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