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路边停了300多次车,每次离开都不缴费,累计欠下10000多停车费后,停车管理公司开始秋后算账,直接把男子告上法院,让他全额支付欠下的停车费,法院判了!
2024年到2025年这两年间,成都市民王先生的车频繁出现在市内多个路段的路边停车泊位上,高升桥、金沙路、花照壁、沙湾路、猛追湾街、星辉中路这些地方都有他的停车记录,累计下来足足停了300多次。他的停车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就几十分钟,长的竟然达到90个小时,大多数时候都是停3到10个小时。
按照成都市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这些停车产生的费用每次从2元到70元不等,其中大部分单次费用在20元到50元之间,两年下来,所有停车费加起来已经超过了1万元。但王先生这300多次停车后,从来没有主动缴纳过费用,也没有通过任何渠道查询过自己有没有欠费、欠了多少。
负责管理这些停车泊位的公司,其实早就把该做的告知工作都做到位了。在这些停车路段的显眼位置,都设有统一的收费公示牌,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等信息,让人一眼就能看清。而且这些停车泊位的划线十分清晰,一眼就能认出是收费管理的区域。更重要的是,每次王先生把车停在这里后,值守的工作人员都会把一张缴费凭证放在车辆的挡风玻璃上,这也是停车行业里大家都认可的常规操作。
同时,管理公司还提供了多种缴费方式,不管是现场扫码缴费,还是用微信小程序缴费都可以,而且通过这些渠道还能实时查询自己的欠费记录,想什么时候缴、怎么缴都很方便。但王先生始终没有主动操作过一次缴费,也没有核实过欠费情况,无奈之下,停车管理公司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把王先生告到了天府新区法院,要求他支付全部欠缴的停车费。
法院审理时明确了一点,这些路边停车泊位可不是随便划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统一规划设置的,属于合法的公共停车资源。而这家停车管理公司是和交管部门签订了经营合同,获得了正规授权才开展收费经营的,收费主体完全合法合规,收停车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的关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做出了认定,这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就成立了。王先生把车停在收费泊位上,就等于接受了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还明确,每次停车其实都构成了一次独立的服务合同,缴费义务在车辆驶离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根本不需要停车管理公司专门去催缴。这些欠费会随着停车次数自然累积,不会因为没收到催缴通知就变得“不合理”,更不能成为拒绝缴费的理由。
面对起诉,王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被催缴过,所以不应该缴费,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这个说法。法院认为,停车管理公司已经充分提供了缴费渠道和告知服务,王先生300多次停车都不主动查缴费用,是他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不是对方没履行告知或催缴义务,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要求王先生全额支付欠缴的1万余元停车费。
这起案例也暴露出很多车主在路边停车时容易踩的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觉得“路边是公共资源,凭什么收费”,其实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政府规划设置的,实行有偿使用是为了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停车难,授权经营的主体收费完全合法。
第二个误区是“没人告诉我要交钱”,但“没人催缴”不等于“没有告知”,路边的收费公示牌、清晰的泊位线、挡风玻璃上的缴费凭证,这些都是法律认可的告知方式,看到这些就该知道要缴费了。
第三个误区就是像王先生这样,觉得“没人催就不用交”,其实催告根本不是缴费的前提,每次停车后的缴费义务都是主动产生的,不能把自己该尽的义务转嫁到经营方身上。
第四个误区是认为“停一会儿费用太高不公平”,其实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通过法定程序公布的,按次按时计费是为了避免少数车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保障更多人的使用需求。
不管是经常路边停车的车主,还是偶尔需要临时停靠的人,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和收费规则,主动按时缴费,既能避免惹上法律纠纷,也是维护城市停车秩序的一部分。如果对收费有疑问,也可以现场拍照留存,通过公示牌上的监督电话或12345热线反映,没必要因此拖欠费用最终被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