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能引发全民共鸣,根子从来不在 “大家不想做好事”,而在 “做好事太容易倒霉”。近一两年,好心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索赔的事件,一件接一件出现在公众视野里,每一次都在反复拉扯着大众本就敏感的神经。
很多人对 “扶不扶” 的集体焦虑,始于 2006 年的南京彭宇案。尽管多年后官方已经澄清,彭宇确实与老人发生了碰撞,但当年一审判决中传递出的 “非撞人为何施救” 的逻辑,却像一颗种子,在公众心里埋下了对善意的顾虑。
此后十几年里,类似的纠纷不断上演,让 “扶老人” 从一件理所应当的善举,变成了需要反复权衡风险的选择题。
现实里的善意,往往要面对比想象中更残酷的考验。2014 年上海闵行区的一起案件中,青年小庞看到老人邱老伯摔倒后返身救助,却被老人起诉索赔 16 万元。
邱老伯拿不出任何能证明小庞碰擦自己的直接证据,甚至司法鉴定结果也明确排除了两车碰撞的可能,可小庞还是不得不走上法庭,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证清白。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人的全部诉求,明确肯定了小庞的救助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可这场官司给小庞带来的精神消耗,却早已无法挽回。
更让人唏嘘的是 2013 年四川达州的案件,3 个 9 岁的孩子看到蒋婆婆摔倒后上前搀扶,反倒被老人死死抓住,一口咬定是孩子撞倒了自己,索要 2 万余元医药费。
事件拉锯 5 个多月,最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以敲诈勒索对老人及其儿子作出了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只是因为老人年过七旬,行政拘留依法不予执行。
这些案件里,藏着一个共同的荒诞现实:讹诈者只需要一句 “是你撞的我”,就能让施救者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哪怕最终真相大白,讹诈者大多只需要一句轻飘飘的 “误会了”,就能全身而退,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而被诬陷的好人,却要为了洗清冤屈,跑断腿找证据,承受旁人的指指点点,甚至有人因此患上心理疾病,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其实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放弃对善意的守护。《民法典》里专门设立了被大众熟知的 “好人条款”,第 184 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 183 条也为见义勇为者的受损赔偿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可为什么 “好人条款” 白纸黑字摆在那里,很多人面对摔倒的老人,还是不敢轻易伸手?
核心问题就在于,我们给了善意兜底,却没给恶意足够的惩戒。
民事诉讼里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扶人纠纷里被悄然倒置,本该由索赔方拿出证据证明被撞,现实中却常常变成施救者要拼尽全力证明自己没撞。而对于无证据恶意索赔的行为,过往的处罚往往失之于宽,很难形成真正的威慑。
这正是李玫瑾教授的建议最戳中要害的地方:既然不能让作恶零成本,那就必须让讹诈者付出真真切切的代价。
哪怕因为年龄等原因无法判刑,也要用高额罚款让他们明白,诬陷好人不是无本买卖,一旦失败,就要承担远超收益的后果。
事实上,这样的惩戒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虚构事实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索赔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面临刑事处罚。
2023 年湖南长沙的一起案件中,女大学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索赔,警方通过监控还原真相后,法院最终认定老人家属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了相应处罚,这起案例也成为了用法律惩戒讹诈行为的重要参照。
我们总在感叹社会道德滑坡,可从来没有人天生就不愿善良。当一个人伸出援手之前,要先打开手机录像、找好现场证人、确认周围有监控,把行善变成一场步步为营的风险防控,这从来不是个体的冷漠,而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亮起的警报。
李玫瑾的建议之所以能被千万人认同,从来不是因为它有多激进,而是它说出了最朴素的道理:法律不能只要求人向善,更要守护好人的善良。
我们需要的从来不是对普通人的道德绑架,而是一套让善意能安心落地的规则,让行善者不用再自证清白,让讹诈者必受严惩。
说到底,扶起摔倒的老人,扶起的不仅是一个生命,更是社会的公序良俗。而只有当法律真正为善意撑腰,让作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我们才能不用再纠结 “扶不扶”,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敢毫无顾忌地伸出自己的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