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员工在上班期间,突遇危险,脑出血,送医治疗,医院及时抢救,各种器械,呼吸机什么的都用着,中途医生寻问过家属是否有捐献器官的要求!家属看着病人身上的各种仪器,还在工作,没有答应,说,只要有一丝救活的希望,就要抢救!!医生只好听从!!!
五天后,医院宣告病人,抢救无效而亡,并出具了死亡证明书!
隨后,家属要求工作单位让按工伤事故对待!
保险公司,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定该员工抢救时限超过了48小时,不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后经两级法院判定,最终判定,也不认为是工伤!家属实在是心不甘!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事件诉讼到检察院,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
检察院抱着对亡灵的告慰,对家属的安慰,对法律法规的尊重!翻阅了亡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有的病历,请专家诊断!终于在长长的病历中找出,医生寻问家属捐献器官的话和时间,!医生为什么要问家属捐献器官的话呢!说明病人在这个时间上,脑已经死亡了!有的器官还在活动,已经没有救活的希望了,各种器械的工作只是对家属的一种安慰,医生不便明说罢了!这句寻问的话正好在48小时之内!
最后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员工最后以工伤对待!!!
都没有错,都在坚持,坚持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