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6)粤03民终22972号民事判决书,就王耀诉刘晓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晓庆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案刘晓庆败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000元,均由败诉方承担。

这起纠纷源头是一笔民间借贷。2020年,王耀向许某、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出借330万元,约定2021年3月30日归还。
借款到期之后,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2023年,王耀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判决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许某承担还款责任。
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2025年,王耀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刘晓庆为被执行人。
经查,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2018年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刘晓庆作为股东认缴出资340万元,并未实际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认缴期限到2038年。
2021年3月,刘晓庆以1元对价将所持34%股权转让出去,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已经对外负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判决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33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晓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王耀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经过8个月审理,深圳中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按照生效终审判决,刘晓庆需要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件也引发不少网友讨论,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对外负债之后,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法院此次判决,也再次体现,认缴制不等于可以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时,股东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即便已经转让股权,也不能直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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