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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终害己!” 内蒙古一名 16 岁男生,在厕所被 8 名同学围殴。情急之下,

“害人终害己!” 内蒙古一名 16 岁男生,在厕所被 8 名同学围殴。情急之下,他抄起扫把、簸箕奋力反击,导致其中一名施暴者头部受伤,花了 2 万多医药费。事后,受伤的施暴者竟把男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最终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事情发生在内蒙古某中学一个普通的课间。16岁的小李(化名)去上厕所,刚推开门就被几个同学堵在了里面。为首的是平时就爱欺负人的小王(化名),他因为前一天和小李在体育课上发生了一点小摩擦,心里一直憋着气。
 
小王二话不说,上来就推了小李一把。紧接着,他带来的另外7个同学一拥而上,把小李逼到了厕所的角落里。拳头像雨点一样落在小李的背上、头上、胳膊上。狭小的厕所空间里,小李根本没有逃跑的余地,只能抱着头蹲在地上挨打。
 
打了大概半分钟,小李感觉自己的头已经晕乎乎的了,再这样下去不知道会被打成什么样。慌乱中,他摸到了墙角放着的扫把和簸箕。出于本能的自保,他抓起这两样东西胡乱挥舞起来,想要把围在身边的人推开。
 
混乱中,小王的额头被簸箕的边缘划到了,当场流了不少血。其他人看到有人受伤,也都停了手。老师赶到后,立刻把小王送到了医院。
 
经过检查,小王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5针,加上后续的换药、检查和治疗,总共花了21000多块钱。
 
本来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没想到小王的家长越想越气。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小李把人打伤了,就应该负全部责任。小王也因为这件事在学校里觉得没面子,心里一直耿耿于怀。
 
于是,小王和他的父母一纸诉状把小李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王的父母说,小李使用工具打人,性质恶劣,属于故意伤害,必须承担所有责任。他们还拿出了医院的病历和收费单据作为证据。
 
而小李的父母则认为,小李是在被8个人围殴的情况下才被迫反击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还找到了当时在厕所里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其他同学作证。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小王纠集多人对小李实施殴打,小李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进行的反击。但是,小李在反击时使用了扫把和簸箕等工具,并且造成了小王头部受伤的后果,其防卫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并且是在遭受多人围殴的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反应,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过错程度较轻。同时,小王作为事件的挑起者和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6300元。剩下的70%的损失,由小王及其父母自行承担。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很多人都觉得很合理。它既没有完全否定被霸凌者的自卫权,也明确了自卫不能没有边界。
 
其实,关于校园霸凌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指引。
 
在那个著名的江某某正当防卫案中,14岁的初中生江某某被15名同学堵在厕所里围殴。他在被勒颈、摔倒、群殴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非管制折叠刀乱挥,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法在发布这个案例时特别强调,判断未成年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要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不能因为防卫者使用了工具,就简单地认定为防卫过当。关键要看当时的情境有多危险,双方的力量对比有多悬殊。
 
回到内蒙古这个案子,为什么小李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呢?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对方虽然人多,但都是赤手空拳,没有使用凶器。第二,小李造成的只是轻微伤,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
 
如果当时小李面临的是更严重的暴力侵害,比如有人拿棍子打他,或者持续殴打他的头部等要害部位,那么他即使使用工具造成了对方重伤,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觉得被人打了只能跑,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只要你是被动挨打,没有主动挑衅,为了制止对方的殴打而进行的反击,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正当防卫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制止侵害即止”。如果对方已经停手了,或者已经跑了,你再追上去打,那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而是故意伤害。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先跑,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去找老师、家长求助。如果实在跑不掉,那就进行必要的防卫,但一定要注意分寸,不要攻击对方的要害部位。
 
害人终害己,这句话从来都不是空话。那些喜欢欺负别人的人,总有一天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那些被欺负的人,也不用一味地忍让,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