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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女子是一名刑侦大队的民警,谁知,她却拿着假冒的单位公章,向13名个体户

安徽滁州,女子是一名刑侦大队的民警,谁知,她却拿着假冒的单位公章,向13名个体户赊购烟酒茶,总价高达700多万,另外,还骗过一名辅警、一名居民的钱。虽然被抓捕归案,也认罪认罚,也追回了一些违法所得,但至今还有356万未能追回,这些个体商户非常难过,如果钱追不回来,他们的损失就太大了,现在法院已经立案,但钱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回来。

据悉,闫某艳是一名37岁的刑侦大队女民警。

还记得在2021年的时候,闫某艳就来找过个体户黄女士,说想在她们这里拿一点烟酒茶。

黄女士自然高兴,但是这年头的生意不好做,必须见钱才发货。

可是闫某艳却拿出了一个盖有公章的单子,非常自信地说道:“我们单位又不缺钱,你先给我,到时候给你结账。”

黄女士仔细一瞧,那可是刑侦大队的公章呀,这么有钱的主,不做他们的生意,做谁的生意?

于是她就同意了,让闫某艳先拿货后结账。

不过闫某艳让他们送货的时候别送到单位,因为太敏感了,直接送到她指定的位置。

这个过程,黄女士他们并没有察觉不对,还是非常信任对方的身份和公章的真伪。

闫某艳在黄女士这里拿了不少烟酒,之后又到别的个体户那里用同样的方式拿了不少。

就这样,从2021年的5月到2024年的8月,闫某艳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700多万的烟酒茶。

并且她还向自己身边的人下手,居然还向一名辅警骗过钱。

另外,还向一名普通的居民也骗过钱。

最开始,个体户迟迟拿不到钱,但碍于对方的身份也不敢声张。

可是时间一长,大家互相聊起这件事,才发现闫某艳有诈骗的嫌疑,这是违法行为,因此才立即报案。

闫某艳被抓捕后也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相关部门也立即追缴了她的违法所得。

但是很多钱她已经用了,只追回了一部分,还有356万,至今都未追回。

闫某艳确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但是很多商户却没有拿到钱,心里发慌。

有一位个体户就有一笔444万的供货合同,上面就盖着刑侦大队的公章,但是还有199万没能追回。

这么多钱,对于他们的生意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所以大家迫切希望追回剩余的款项。

法院也因此立案,受理了违法所得追缴的申请。

不过,个体户也质疑,刑侦大队有没有过错?他们到底该不该承担剩余的这些款项?对此,他们也提出了疑问。

不过,单位也作出了声明,这并非单位所为,是闫某艳的个人行为,公章确实是伪造的,与单位无关,只能向闫某艳追缴这笔损失。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法院立案追缴后,商户能否追回剩余款项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闫某艳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长期骗取13名个体户、辅警以及普通居民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早已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两项罪名全部成立。

按照刑法规定,如此巨大的涉案金额,原本量刑会更重。

但鉴于闫某艳归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且部分违法所得已经被成功追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最终对闫某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整个量刑合理合规、于法有据。

不过,商户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今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违法所得追缴申请,大家剩下的356万欠款到底能不能追回来?

事实上,商户想要全额追回剩余款项,难度非常大。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追缴,仅针对被告人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以及尚未挥霍的涉案赃款。

而在本案当中,闫某艳诈骗得来的绝大部分钱财早已被她挥霍一空,目前名下可执行、可追缴的有效财产十分有限。

除此之外,案件关键核心在于,闫某艳作案使用的公章是她私自伪造的假公章,并非刑侦大队正规公章,全程属于她个人蓄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刑侦大队的工作、单位管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关联。

也正因如此,公安机关、刑侦大队不需要为闫某艳的个人犯罪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或者垫付补偿责任,所有商户的经济损失,只能向闫某艳个人进行追缴。

如果闫某艳名下没有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资产,商户高达356万的剩余损失,大概率无法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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