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至极!重庆一女子因生活压力就医时随口吐露消极情绪,被判定存在风险,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35 天。之后她和丈夫闹矛盾,又被二次强制收治,这回关了整整 126 天。出院后她去做司法鉴定,结论是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可卫健系统里标注她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档案记录还在,当初初诊写的是待分类精神障碍,对外容易被当成精神病标签,严重拖累了她的生活和工作,走投无路之下,她把大溪沟派出所、辖区公安分局和街道办一起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 2021 年说起。那一年,潘红英的丈夫突然失联,这一消失就是整整 8 个月。
家里的开销、孩子的日常,全压在她一个人身上。长期睡不好、情绪一直绷着,她决定去家附近的精神卫生中心睡眠科瞧瞧,想着能开点调理睡眠的药就行。
就诊那天,潘红英和医生说话时情绪没控住,脱口说了一句 “有时候真的不想活了”。对很多人来说,这句话不过是压力大时的口头发泄,但医生当场判断她存在自杀倾向,还认为她有伤害孩子的风险,要求立刻住院。
潘红英拒绝了,她只是想拿药回家睡个好觉,压根没想住院。
几天后她按要求回院复查,结果医院工作人员直接不顾她的意愿,把她带进了住院部。手机、身份证、随身物品全部没收,就这样开始了长达 35 天的封闭治疗。
她多次向医护人员说自己没有精神病,没人搭理。最后靠借用其他患者的手机向外面的人求救,才终于出院。
这件事本来已经够荒唐了,但后续更出乎意料。2024 年,潘红英和丈夫的婚姻彻底走到了尽头。4 月 15 日,两人因为孩子抚养费和伙食费的问题爆发激烈争吵。
争吵结束后,丈夫报了警,之后还改口,说潘红英拿着榔头追打他。
警方接报后,结合潘红英的既往精神障碍就诊记录,认定她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随即联合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和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当天将她再次送进精神卫生中心,这次封闭治疗了 126 天。
出来之后,潘红英带着年幼的女儿直接离开重庆,在外住了三个月,确认安全后才敢回来。
两次被收治,前后共计 161 天。
2025 年 2 月,在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潘红英申请了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明确:无任何精神障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又陆续去多家三甲医院做专项检查,结论完全一致。
问题在于,司法鉴定白纸黑字证明她没病,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系统里,仍留存她 2021 年初诊 “待分类精神障碍” 的登记记录,这条记录对外等同于精神病相关标签,现实里麻烦不断 —— 找工作资质审核、日常办事都会受限制,很多事没办法正常推进。
她多次向卫健委投诉申请删改记录都被驳回,卫健委答复医院当初上报流程合规,不能单方面移除记录。
投诉无果后,她把大溪沟派出所、公安渝中区分局、街道办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第二次强制送医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
庭审中,各方的表态耐人寻味。街道办说自己只是 “协助护送”,没有主动决策;丈夫说签入院材料是按工作人员要求做的,自己并无主观意愿;警方表示依据报警内容和既往就诊记录判断存在风险,送医是依法操作。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潘红英的全部诉求,潘红英随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从法律条文看,《精神卫生法》第 28 条确实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风险时,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医诊断。
警方手上有这份既往就诊记录作为依据,程序上确实没有明显漏洞。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被忽视了:第一次住院的诊断,本身是否准确?如果最初那次收治就属于误诊,那这个 “既往病史” 本身就是错的。
建立在错误就诊记录上的第二次送医,责任归属就需要重新厘清。
《精神卫生法》第 29 条规定,医疗机构接收疑似患者后,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书面结论。
如果当时的诊断不符合这个程序标准,精神卫生中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6 条,个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待误诊责任确认后,潘红英可以据此向系统管理单位申请删除那条错误登记记录。
她说,她要的不只是赔偿,最想把系统里这条影响自己的记录删掉,能正常生活、正常工作。这个目标能不能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续维权方向有没有对准真正的责任方 —— 当初出具初诊的精神卫生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