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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与女友一起外出旅游期间多次发生关系,但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谁知女友

河南郑州,男子与女友一起外出旅游期间多次发生关系,但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谁知女友突然告知在危险期,让男子立即去买避孕药。男子去药店购买紧急避孕药时,药店工作人员建议72小时内服用。可没想到2个月后,女友竟然怀孕了。男子认为避孕药有假,先带着女友去做了人流手术,后将那家药店、生产商等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赔偿50000余元。法院判了!

据悉,小伙子张某趁着假期带女友去大连旅游的了2天,白天二人吹吹大连的海风,吃吃大连的美食,逛逛大连的美景。晚上到酒店后,二人便开始了缠绵,期间并未做任何安全措施。

然而旅行结束,二人回到郑州后,女友才告知张某自己在危险期,催着张某去买避孕药。

张某本来也不想那么早要孩子,果断去药店买了盒避孕药。药店工作人员当时提醒,在72小时内服用即可。张某算了算,还没有超过72小时。

可没想到在2个月后,女友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将这件事告诉了张某。

张某气坏了,明明已经吃了避孕药,怎么就怀孕了?难道这避孕药有假?

考虑到现在还不能要孩子,张某先带着女友去做了人流手术,花了1179元的手术费。

之后,张某去联系了那家药店,要求给个说法。

可药店却表示避孕药不是百分百避孕的,只能减少怀孕的概率,而且多次发生关系也会降低药效。

张某听了药店的回复感到十分可笑,既然不是百分百避孕,那为什么要叫避孕药?还有多次发生关系会导致药效降低,这个说法又从哪里来的?药店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事先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避孕药不能百分百避孕,或者多次发生关系会降低药效,那药店在售卖时应当做好提醒义务。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避孕药既然叫了这个名字,那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会百分百避孕。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该药店和生产商等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为了证明药没有问题,药店和生产商的代表出具了药品的注册批号、合格报告、进货渠道等,以证明该避孕药不是假药。

其次,该代表明确表示避孕药不可能做到百分百避孕。如果出现高频次的性行为,的确会导致药效的降低。

再次,该代表指出按照时间推断,无法证明张某的女友严格按照医嘱服用了避孕药;也无法证明在服药后,二人是否再次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时,二人是否做好安全措施。

综上,该代表认为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药店和生产商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避孕药是合格的,而该避孕药的说明书上并没有宣扬可以达到百分百避孕的效果。

根据张某所述,其与女友在去游玩的那两天,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未做安全措施,回到郑州后才开始服用72小时避孕药,这不能排除在此期间,张某的女友已经怀孕的可能。

其次,在服用完避孕药后,到2个月后女友发现怀孕期间,张某与女友是否再次发生性关系,张某也没有举证说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案例来源: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