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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30万给已婚女子,她却转身嫁给了别人,钱还能要回

“我和你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30万给已婚女子,她却转身嫁给了别人,钱还能要回来吗?

甘肃有个女子张某,感情经历那叫一个丰富。前前后后跟三个男人纠缠不清:一个前夫,一个婚外情人刘某,后来还火速嫁了另一个男人马某。最惨的是那个刘某,为她花了30多万,等着她离婚后跟自己结婚,结果人没得到,钱也差点打水漂。

最后刘某把张某告了,要求返还30万。法院会怎么判?咱们一步一步说清楚。

一、一段婚外情,两次打胎,三个男人

张某结婚没多久就心猿意马,跟外面的刘某好上了。两个人感情升温很快,张某第一次怀孕了。害怕被丈夫发现,她赶紧让刘某陪着去流了产。

可两个人没断干净,没过多久又怀上了。这次瞒不住了,丈夫李某知道后气炸了,直接离了婚。

刘某心想:这下你单身了,总该跟我结婚了吧?结果张某来了一句:“我压根没想跟你结婚。”然后,又去做了第二次流产。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恢复好后,转头就跟另一个男子马某领证结婚了。

刘某彻底傻眼了:钱花了,婚没结成,人没了。

二、30万转账,法院为啥判大部分要返还?

刘某在两人交往期间,前前后后给张某转账、花钱,加起来有30多万。关键是他每次转账的时候,备注里都写得很清楚:“以结婚为目的”。

那这笔钱,到底算赠与,还是算借款?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第一,张某还在婚姻状态内的时候,刘某给她的钱。

这个阶段的转账,属于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一个已婚女人跟婚外男人的金钱往来,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这部分钱,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但注意,张某两次怀孕、两次流产,跟刘某脱不了关系。刘某作为男方,承担这些医疗费用是应该的,这部分一般法院也不会让张某退。

第二,张某离婚之后,刘某给她的钱。

张某离婚后,恢复单身了。这个时候刘某再转账,而且备注了“以结婚为目的”,法律上就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什么叫附条件的赠与?就是我给你钱,是奔着结婚去的。根据《民法典》第158条,如果这个条件没达成——也就是最终没结婚——那赠与就不生效,钱款应当返还。

结果呢?张某拿了钱,没跟刘某结婚,反而嫁给了马某。那刘某“结婚”的这个条件显然落空了,所以这部分钱,法院判决张某必须返还。

最后法院判定:张某需要返还刘某大部分转账及财物折价款。

三、写在最后:感情不是买卖,法律却有底线

这个案子其实就一句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婚没结成,钱就能要回来。

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外转账,法律不保护;离婚之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法律会替你撑腰。

刘某虽然感情上落了空,但因为转账时有备注、有明确的目的说明,法律上还能挽回损失。而张某呢?三个男人、两次打胎、一场离婚、一场官司,最后还要退钱,自己也落了一身伤。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感情可以热烈,但涉及钱财,尤其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最好留个心眼。备注、协议、转账记录,都是保护自己的方式。

各位网友,你们觉得法院这么判合理吗?如果你是刘某,这30万你会不会去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根据真实司法案例及《民法典》相关条款整理。